保密法第六章附则(共2条)解读

2011-03-28 11:42:50 来源:土木学院党委 分类:保密工作教育 阅读量:

第六章附则

本章共2条,是关于有关军事法规和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。

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。

本条是关于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队系统保密条例的规定。

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,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。保密条例是军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我国立法实践中,对军队系统的一些特殊事项,通常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。

根据本法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,是国家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时间的规定。

本法于20lO年4月29日公布,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法律施行时间是法律生效时间。规定法律施行时间,主要有3种方式。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;二是法律公布后,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施行;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,而后加以补充完善,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,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。考虑到本次修订幅度较大,需要一段时间做好施行的准备工作,本法采用第二种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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