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理信息保密常识

2012-03-26 09:47:20 来源:土木党委转摘 分类:保密工作教育 阅读量:

地理信息保密常识

发布时间:2012-03-26


1、公开地图不得表示哪些内容?

根据《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》及《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(试行)》,公开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:

(1)军用机场、港口、码头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;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;武器弹药、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;专用铁路、公路、未公开机场。(2)大型水利设施、气象台站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,对人民生产、生活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的具体形状及属性;监狱、看守所、拘留所等与公共安全相关单位的具体形状及属性;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;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。(3)重要桥梁的限高、限宽、净空、载重量和坡度属性,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,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;江河的通道能力、水深、流速、底质和岸质属性,水库的库容属性,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,水源的性质属性,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;高压电线、通信线、管道的属性。(4)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。

2、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符合什么条件?

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:

(1)申请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。(2)要有明确、合法的使用目的。(3)申请涉密测绘成果的范围、种类、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。(4)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。

3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能否转交其他单位使用?

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仅限于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范围内,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,不得扩大适用范围或复制、出售。

4、委托第三方承担涉密测绘成果开发、利用任务时应如何处理?

(1)委托第三方承担涉密测绘成果开发、利用业务时,委托方要确认第三方具备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,涉及测绘活动的,第三方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。同时,委托方要与第三方签订《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》,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。(2)项目完成后,委托方应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涉密测绘成果,并督促、监督其销毁相关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。(3)第三方若为外国驻华组织、外商独资企业、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或个人,委托方应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得到批准后,方可委托。

5、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毕后应如何处理?

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,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、范围。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,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:

(1)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,由专人核对、清点、登记、造册、报批、监销,并报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备案;也可请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核对、回收,由其统一销毁。(2)如需用于其他目的,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、转让或转借。

——摘自《地理信息从业人员保密知识读本(图文版)》

来源: 土木党委转摘